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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委办发〔2017〕5号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时间:2018-06-11
导读: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委办发〔2017〕5号 近日,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委办发〔2017〕5号


  近日,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组织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上海特点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内在活力。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组织发展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新型合作关系,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促进有序发展。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精确分类、精细管理、精准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稳妥推进,发挥积极作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支持社会组织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总体目标。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总
  体要求,到2020年,率先建成组织分类明确、登记分级清晰、审批便捷高效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率先建成覆盖广泛、载体多样、扶持有力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率先建成社会组织自律自治有方、法律监管有力、政府监管有效、社会公众监督有序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展
  (四)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各区登记管理机关要鼓励支持社区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专业调处类等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优化审核办理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群众活动团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可以登记为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平台支撑作用,加强区级孵化基地建设,深化街道乡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区基金会建设,推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五)支持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发展。围绕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四个中心”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走出去”“请进来”,吸引全国性、区域性行业协会及国际性社会组织入驻上海。
  (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支持市、区两级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继续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党管人才的总体格局和人才工作体系,将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三、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
  (七)深化直接登记改革。完善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具体办法,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
  (八)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要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活动地域超出本市范围的社会组织要从严审批。
  (九)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制度。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四、严格社会组织管理与监督
  (十)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的管理。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和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建立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十一)严格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重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要管组织”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督促整改,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表彰评优等挂钩。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切实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行业活动指南和服务管理规范,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本领域社会组织年检信息或者年报公示信息的监督,配合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授权、委托、转移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的监管。外事、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十三)加强社会组织涉外管理。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建立与司法部门衔接机制,严厉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要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要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水平。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完善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组织透明度。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评估机制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探索建立舆情收集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舆情监测,开展分析研判,积极做好应对工作。
  五、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十六)推动社会组织加强内部治理。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配套完备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体系,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十七)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落实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本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方式。对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使用情况,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等,社会组织要及时公开。鼓励社会组织利用大众媒体、机构出版物、新媒体等主动公开信息,要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完整、及时。
  (十八)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共享,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采取相应限制措施。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
  (十九)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要按照规定辞去公职或者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六、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二十)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本市社会组织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定期研究部署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社会工作党委和各大口党委、区委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十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按单位、行业、区域分类推进,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要健全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在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枢纽作用。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二十二)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者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七、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理论研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与科研院校、专业机构、民间智库等合作,建立社会组织研究基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实务和理论研究,形成具有上海特点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和评价体系。
  (二十四)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区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二十五)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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